林区教学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国际刊号:1008-6714
国内刊号:23-109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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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方向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往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林业发展的需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林农,有利于森林建设的要求,探讨科学的管理办法,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进一步放活集体林区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控,逐步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1 总体要求 
  1.1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林木处置权,确保林农收益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森林规模化经营,着力创新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增加林农收入,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基本原则 
  1.2.1 围绕坚持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 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科学确定合理采伐量,有序落实林木处置权,坚守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法定底线。 
  1.2.2 坚持森林永续利用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发展多元林业经济,鼓励林权流转,促进森林经营上规模,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森林经营的可持续。 
  1.2.3 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人工用材林采伐机制的创新为试点工作重点,依据林木采伐的不同类型、方式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对症下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1.2.4 坚持推进森林生态建设的原则 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对坡度25°以上的一般用材林提倡择伐,鼓励和扶持近自然林业的培育,修复和提高森林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3 总体目标 用2a的时间,着力培育上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突出解决人工用材林的处置问题,赋予林农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审批,建立公正透明、科学高效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确保林农收益权,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扎实推进森林生态建设。 
  2 主要内容 
  2.1 取消毛竹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管理 取消毛竹年度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取消毛竹采伐许可制度,全面实行业主自主经营。 
  2.2 用材林透光伐、防护林定株抚育、零星农民自用材、经济林改造等林木采伐实行报备制 对用材林透光伐、防护林定株抚育采伐胸径小于5cm的林木,报备采伐面积;对采伐本村内非生态公益林林木作为农民自用材,或村委会采伐本村所有的非生态公益林林木作为村公益事业之用,且采伐蓄积量在10m3以下或株数在50株以内的,报备采伐蓄积量或株数;皆伐或择伐改造非乔木型经济林的,报备采伐面积或株数。采伐上述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向当地林业站报备。林业站对采伐实施情况进行抽检。 
  2.3 采伐非林地林木、移植人工栽培大苗可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采伐非林地林木和移植人工栽培绿化大苗不纳入采伐限额,可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业主在采伐前向当地林业站报备,并在当地村委会公示。 
  2.4 重点生态区位内的人工用材林实行有条件皆伐 对落在重点生态区位内的人工用材林,小班坡度在35°以下(不含35°)的允许皆伐,但在申请林木采伐前林地所有权者必须与县政府签订伐后采伐迹地更新协议,伐后采伐迹地统一由县林业局(或县林业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采取不炼山种植阔叶树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森林,造林更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列入生态公益林,财政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30%~40%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使用费。 
  2.5 上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依照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林木采伐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多类型的林业合作社,支持发展股份制合作林场和家庭林场;鼓励有实力的骨干合作组织采取“合作社+林农”模式和林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林农”模式或采取“公司+合作社+林农”模式开展合作经营,推动商品林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规模在667hm2以上的森林经营组织,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符合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按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林木采伐;小班森林经营类型调整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生效。 
  2.6 自留山林木实行农民自主采伐 自留山林木采伐不受年龄限制,采伐指标予以优先安排;属天然起源林分可实行3hm2以下(含3hm2)的小面积皆伐。 
  2.7 简化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内容和审批程序 伐区调查设计改为伐区调查,取消伐区设计相关内容,伐区木材生产及迹地更新等设计实行市场化管理;精简伐区调查因子,减少伐区调查工作量。建立和完善零星集体林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梳理整合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对不同的森林类型、采伐类型方式采取不同的采伐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森林经营成本。 
  2.8 搭建林木产权流转平台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搭建林木产权流转平台,扶持林农林木采伐权转让,推进林业产权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提倡林产加工企业、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实施步骤 
  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实施范围包括县境内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工作分5个阶段实施: 
  3.1 试点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拟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动员。成立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3.2 制度建设阶段 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林木采伐新机制。在深入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要求,认真研究设计,制定新的林木采伐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 
  3.3 试验运行阶段 主要任务是试行新的林木采伐制度,总结改进。结合年度工作,按照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定运行,并对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为面上试点做准备。 
  3.4 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定,全面开展目标设定与责任落实、实施与推进、跟踪与分析、考评与结果运用等管理的各项工作。 
  3.5 总结改进阶段 主要任务是全面系统总结林木采伐改革试点情况。深入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与措施,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保障试点工作任务全面顺利完成。 
  4 保障措施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改革质量,必须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加以保障。 
  4.1 落实领导责任 成立以县(市、区)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林政、森林资源、林业规划等股室领导为成员的林木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4.2 健全工作机制 林木采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重要问题攻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重点负责研究确定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及评估细则制定。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抽调3~5名精干工作人员,从事试点日常工作。 
  4.3 强化督促落实 建立定期检查与督办制度,在定期自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与督办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提醒和督促试点有关单位按计划、按步骤推进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跟踪了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4.4 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多方式、多渠道介绍林木采伐政策、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对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拓宽干部群众参与试点工作的渠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干部群众关注的问题,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增强干部群众自觉有序参与和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识。加强试点工作的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规范操作,扎实推进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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